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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09:57 回复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是法院在综合判断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从2008年《专利法》来看,有关合理开支的规定被置于第65条第1款的最后一句,
其意在表明合理开支是在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另行附加的赔偿,
权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应当是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另行附加的赔偿,
权利人最终得到的赔偿应当是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或者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之一与合理开支之和;如果本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方法均难以采用,法院最终选择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则不能在已经确定的法定赔偿之外另行附加所述合理开支,因为法定赔偿时法院确定的赔偿总额,其中应当已经包含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