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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

州合 广西-北海 婚姻家庭 2020-07-19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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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08:19 回复

    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

    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本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制度,是出于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如果有过错一方以自己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主张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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