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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还债顺序

纨*蟹 上海-杨浦 公司法务 2020-07-20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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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0 07:20 回复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销债务人财产,但《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

    2、担保债权。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3、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费用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4、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5、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6、破产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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