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0 07:15 回复
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
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应当认定无效。
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