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0 08:59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这一规定,有的观点认为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确认受让人取得股权的依据。
但从法理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是一种宣示性登记,
它只起到将公司确认的股东更替公布于众的作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受让人股东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
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型的禁止性规范。
在该法律规范未被废止之前,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又无进行补办的可能,则仍应严格依此执行,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 64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处罚。
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更登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转移权利应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宣示性登记,其仅仅在于公示权利,而不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