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0 17:24 回复
1、考虑对公司的重要性。重点在于激励对象能为公司创造多大价值,
同时还需要考虑前面提到的代理人风险问题。
2、考虑对公司的忠诚度。
对激励对象需要有一个考察期,被激励对象应该是那些愿意长期为公司服务的人才。
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股权激励,第一种是通过服务时间来限制,
员工的股权需要在达到特定期限之后才能兑现并行权。
如果中途提前离开,没有被兑现的部分就要被收回来。第二种是分批次授予。
对于同一个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在入职一段时间后发一部分,
然后过了两三年,再发一部分,而不是一次性授予。
这样每一部分激励股权都有独立的兑现期限,延长了员工获得全部股权的工作期限要求。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2条第3项,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