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8:00 回复
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这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非法。
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范畴。
当债权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
这时的担保合同,可视为无效的合同,但不属于非法范畴。
对于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取利益时,则视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
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末获取利益时,如果超过三个月末还,则视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挪用公款数额超过三万元,则需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