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7:19 回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性犯罪的规定分析,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体现在,构成强奸罪,一般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在我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应当认定其同意无效,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幼女身体发育早熟,且谎报年龄,致使行为人显然无法知道其为幼女,同时性行为出于双方自愿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早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的,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