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9:11 回复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债权的交易极为频繁,债权的流通性也越来越高,
质权能否随债权一并转移,对于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关系重大。
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质权转让未置一词,但通过相关解释可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登记,
动产质权及占有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不以转移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
登记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也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
当然,债权受让人若要实现质权,仍须以办理转移登记或取得占有为前提;
或者通过民事诉讼先确认质权人身份,再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