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13:14 回复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单方预告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试用期经过3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第二种是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又分为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和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
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的6种情形产生的解除权,实践中劳动者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告知方式。
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综上,劳动者只有在行使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时的不辞而别才是合法的,换言之,劳动者行使其他种类的解除权的不辞而别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