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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14:44 回复
股权激励实际上是属于高级管理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但确定是否给付的问题上,应当根据该管理者在用人单位履职过程中是否达到当时给予股权激励的预期目标来确定是否由用人单位兑现,此时可能会面临举证上的困难,但举证的困难并非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依据。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予高级员工的股票奖励,属用人单位自主权范畴,则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