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8:49 回复
(一)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权利转让,按《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及第八十条的规定,
购房人员只须通知开发商后转让就生效,不须征得开发商同意。
(二)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购房人不但享有合同权利,
还负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或揭银行履行付清余款或按月偿还贷款的义务。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购房人应事先告知开发商或银行,由开发商或银行对受让人进行清偿能力的审理,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