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17:05 回复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
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
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