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07:09 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收养法》第13条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