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07:38 回复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确定以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样,通过收养使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也规定第一顺位继承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因此养子女是有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