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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怎么判

隔*鹿 宁夏-固原 刑事辩护 2020-07-2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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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08:36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可按照我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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