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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审判管辖

迷*暖 甘肃-酒泉 婚姻家庭 2020-07-2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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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12:35 回复

    审判管辖可分为3种:

    (一)级别管辖,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

    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

    (三)专门管辖,即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或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军内人员有破坏军婚犯罪行为或发生在军营内的破坏军婚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应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处理: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

    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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