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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怎么办

塞*草 贵州-毕节 婚姻家庭 2020-07-2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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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15:59 回复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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