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22:23 回复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