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08:08 回复
(1)国家、社会、他人或者个人的法益面临着现实危险;
(2)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3)出于迫不得已才采取的措施损害另一法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