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08:15 回复
首先,按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中,如果单以上述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果肯定是房产转让未经总后勤部审批,合同无效。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角度审查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