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12:21 回复
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
完全是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
1、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中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后,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