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

佑*C 贵州-遵义 公司法务 2020-07-24 12:51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4 12:55 回复

    依《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原则,但这是针对已经生效且未附条件的一般买卖合同而言的。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因买卖合同是否生效附有了条件。因此,试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标的物仁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

    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