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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算工伤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林*西 内蒙古-乌兰察布 劳动工伤 2020-07-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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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9:38 回复

    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只能是:给予职工非因工病假待遇,即给予一定的病假期、在病假期间应给工资。

    (1)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是: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病假工资:在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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