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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24 08:06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商品房销售方关于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
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销售方违反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