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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吗

浮*2 江苏-泰州 劳动工伤 2020-07-25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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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5 07:05 回复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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