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15:38 回复
1、离职证明只要求写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就不应该记载。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离职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对劳动者的求职不利,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3、劳动者如果有需要,可以要求原单位写上离职的原因。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