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5 08:47 回复
已经废止的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经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罚款。
但这条例已经废止,随后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副本后,
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现行条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证的权力,只可以通过诉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