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5 15:26 回复
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际取得了标的物,而且实际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被第三人以出卖前的任何理由追索。
如果发生该标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权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卖方应按期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方发生了某种事先未预料到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标的物,应事先征得买受方的同意,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