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6 07:43 回复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