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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取出条件

我*鹅 内蒙古-赤峰 劳动工伤 2020-07-2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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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6 09:27 回复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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