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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傻*_ 湖南-岳阳 婚姻家庭 2020-07-2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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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7 07:54 回复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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