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7 11:16 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