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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渣*B 广西-钦州 婚姻家庭 2020-07-2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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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7 11:59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子女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最常见的就是养父母和养子女。

    由此可见,子女的配偶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这里也说明是协助义务而并非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儿媳提出拒绝赡养公婆,也也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并不违法。

    因此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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