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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只*z 四川-资阳 婚姻家庭 2020-07-27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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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7 07:33 回复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还有的情况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

    这种情况,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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