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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27 09:32 回复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4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