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07:37 回复
在婚姻存续期间,现役军人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军人的同意,否则军人配偶想要离婚是非常困难的。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