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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密切朋友经单位同意可作未成年人监护人

做*孩 云南-西双版纳 婚姻家庭 2020-07-0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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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16:14 回复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用立遗嘱形式指定亲属以外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目前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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