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12:21 回复
截止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
比如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可以运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索赔请求。
而对于不构成民事侵权,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单纯索要青春损失费,法律不予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但如果自愿支付方支付了这笔费用后,又反悔要求接受方返还,法律也是不支持的。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