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16:53 回复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
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
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
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