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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23:2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儿子虽是同母亲共同生活,但其父子关系并未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父亲以儿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