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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我*啊 湖北-十堰 婚姻家庭 2020-07-28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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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15:39 回复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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