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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A*子 安徽-安庆 刑事辩护 2020-07-2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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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18:44 回复

    威胁恐吓取得证据当然无效。

    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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