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11:09 回复
由于亲子鉴定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些子女的合法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双方自愿。
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但是,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要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就可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