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07:59 回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内容,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
法院也可采取变更抚养权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但应明确的是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优先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则居于次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