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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 黑龙江-鹤岗 损害赔偿 2020-07-29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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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13:47 回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第三人致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通常由第三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位)第二、学校等教育机构是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出现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或者实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第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原因是因为违反管理职责。第四、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只有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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