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11:10 回复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可以单独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环境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失。
这是环境民事责任中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一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
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污染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因而也是破坏或污染环境,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死亡而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排除危害,这种责任形式主要用于公民或法人的财产可能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危害继续存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