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10:52 回复
侵害健康权的常规赔偿包括下列项目:
(1)医疗费:指医院对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检查费等单据确定。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同时,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肉体痛苦,后果严重的,还可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
加害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具体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27条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