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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董*m 重庆-万州 损害赔偿 2020-07-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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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17:05 回复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 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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