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12:23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次民法典草案拟界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草案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